
投保/重新投保条件 

出生满28天至64周岁的健康人群。但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后、74周岁前(含74周岁),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且经我们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我们仍然同意承保
本产品是1年期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后,您需要重新投保以继续享有保障。您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重新投保:
1)主动缴费,重新投保: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天内重新投保的,免30天等待期
2)绑定账户,授权我司自动扣款:您可在平安健康险官网、平安健康微信公众号上绑定缴费账户
*交通费用:被保险人和一名陪同者及器官捐赠者。
*境外住宿费用:被保险人和一名陪同者及器官捐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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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至64周岁的健康人群。但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后、74周岁前(含74周岁),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且经我们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我们仍然同意承保
本产品是1年期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后,您需要重新投保以继续享有保障。您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重新投保:
1)主动缴费,重新投保: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天内重新投保的,免30天等待期
2)绑定账户,授权我司自动扣款:您可在平安健康险官网、平安健康微信公众号上绑定缴费账户
• 犹豫期: 保单承保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 等待期: 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天内重新投保的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首次投保或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天后重新投保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1.对于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非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费用;
(2)以下情形导致的疾病或伤害产生的费用:战争、恐怖主义行为(见条款7.9)、地震、骚乱、暴动、洪水、火山爆发,核反应和任何其他不寻常或灾难现象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后果,以及正式宣布的疫情;
(3)酗酒、吸毒、酒精中毒或使用精神类、麻醉类和迷幻类药物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自杀未遂或自残导致的费用;
(4)被保险人故意、伪造、因自身疏忽或实施犯罪引发疾病或受伤而产生的费用;
(5)进行条款“2.2 保障的治疗”过程中的非医疗必需(见条款7.10)的服务的费用;
(6)除条款“2.4 保险责任”“归国后治疗补贴/药品费”所列明的药品费外,被保险人在中国接受的任何诊断、治疗、服务和其他药品等产生的费用;
(7)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被认定不满足条款“1.3 保障对象”或“1.4投保年龄”的要求,其在任何地点发生的任何费用;
(8)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任何疾病的诊断、治疗或出现疾病的早期诊断症状产生的医疗费用;
(9)初步诊断证明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
(10)并非由初步诊断证明授权或指定的医院产生的费用;
(11)未按照条款“3.3 保险金申请”规定的流程索赔产生的费用;
(12)监护服务、家庭保健或康复中心、临终关怀医院和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即使上述服务为条款“2.2 保障的治疗”所必需的治疗;
(13)购买或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见条款7.11)、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进行心脏瓣膜替换或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14)购买或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设备产生的费用;
(15)未经执业药师配发或无医生处方的药物产生的费用;
(16)替代疗法(见条款7.12)产生的费用,即使有医生处方;
(17)任何由脑综合征(见条款7.13)、脑衰老或脑损伤产生的监护费用;
(18)口译费、电话费和其他个人使用的非医疗用途的物品的费用,以及为被保险人的亲属、陪同人、护送人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
(19)被保险人或亲属、陪同人或护送人发生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0)非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21)由被保险人、陪同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自行安排的住宿和交通产生的费用。
2.对于下列疾病或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所有不属于条款“2.2 保障的治疗”中列明的疾病或治疗;
(2)既往症(见条款7.14);
(3)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和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治疗,以及任何因艾滋病、HIV导致的损害或继发病症(包括卡波济氏肉瘤等)的治疗;
(4)实验性治疗(见条款7.15),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和(或)外科手术;
(5)如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是器官移植,但对其采取了其他治疗、用药或服务;
(6)因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导致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接受安排在中国以外进行保障范围内的移植手术期间及术后恢复期直接引发的并发症除外,该并发症的治疗视为移植手术的延续;
(7)如下癌症治疗:
a.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或HIV期间的癌症治疗;
b.对除恶性黑素瘤以外的皮肤癌的治疗;
(8)如下冠状动脉疾病的治疗:使用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之外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血管成形术治疗冠状动脉疾病;
(9)如下器官移植:
a.酒精性肝病导致的器官移植;
b.自体器官移植;
c.被保险人作为活体器官捐赠者为第三人提供器官;
d.来自死亡供体器官捐赠者的器官移植;
e.任何涉及干细胞治疗的活体器官移植;
f.通过购买器官的移植。
《产品条款及重要文档》平安健康〔2018〕医疗保险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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