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重新投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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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的健康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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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是1年期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后,您需要重新投保以继续享有保障。您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重新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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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缴费,重新投保: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天内重新投保的,免30天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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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绑定账户,授权我司自动扣款:您可在平安健康险官网、平安健康微信公众号、平安健康APP上绑定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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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各30天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120种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前后各30天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赔付比例:保障范围内100%,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赔付比例60%(质子重离子医疗不受此限);亚洲海外特定医疗赔付比例70%。
*点击查看住院就医安排及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服务手册》; 120种特定疾病详见《120种特定疾病清单》; 亚洲海外特定医疗保险金服务说明请详见《亚洲医疗服务手册》。
*具体详情以保险条款为准。
(1)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本主险合同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在不增加我们的保险责任的前提下经我们审核同意成功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产品条款及重要文档》 平安健康〔2019〕医疗保险016号
平安健康〔2019〕医疗保险012号
投保须知:
1.平安健康险2020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31%,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2.本保险由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浙江、辽宁(除大连)、四川、苏州、河北、重庆、河南等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等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3.我们提供壹钱包、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便您完成保费支付。
4.保单形式: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
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我司不承担责任。
5.合同生效日: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6.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7.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8.如您需要发票,可以下载平安健康APP、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
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以发邮件至pub_health_online@
pingan.com.cn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
9.附加海外医疗服务中的翻译费和远程咨询费是保障责任中的内容,70%直付。
10.附加海外医疗服务包,客户填写《出国就医申请表》后,无论是否成行,都不能再重新投保该责任。
11.保单承保后,您可下载“平安健康”APP获取更多服务。
12.解除合同:保单承保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若您申
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退还您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或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重新投保的: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30) / (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30)],经过天数不足
1天的按1天计算。
(2)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的: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平安附加海外特定治疗(亚洲版)医疗保险》,您申请解除合同时我们会一并将该产品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关于这个产品的现
金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1)首次投保或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重新投保的: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 / (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1
天的按1天计算。
(2)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的: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2.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
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该信息只适用于境内,不会流转到境外。本条款
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
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4.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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