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投保/重新投保条件 

- 45周岁至65周岁人群,其中计划二和计划四最高60周岁。
- 本产品是1年期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后,您需要重新投保以继续享有保障。您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重新投保:
- 1)主动缴费,重新投保: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天内重新投保的,免等待期
- 2)绑定账户,授权我司自动扣款:您可在平安健康险官网、平安健康微信公众号上绑定缴费账户、平安健康APP上绑定缴费账户
注:赔付比例100%。
如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质子重离子治疗不受此限。
特定恶行肿瘤药品已经被纳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目录,且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中获得药品费用补偿,我们将按60%的赔付比例赔付被保险人使用特定药品目录内的恶性肿瘤药品费用。
免赔额: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免赔额。在其它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及自付部分,只要符合该险种赔付条件的,都可计入免赔额。
*一般医疗保险金
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指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前后各30天)。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指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前后各30天)。发生恶性肿瘤后先在一般医疗保险金报销,报销完之后再在恶性肿瘤保险金
下报销。
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
指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门诊手术费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救护车使用费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包含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诊疗费、药品费(不含中草药费用)
*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包含住院及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包含床位费、药品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
*对就医服务有疑问?点击查看《服务手册》
*对特定恶性肿瘤药品申请流程有疑问?点击查看《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服务手册》
*具体详情以保险条款为准。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 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或 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以下情形,无等待期: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见7.20),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2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24)的机动车(见7.25);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26)导致的医疗费用;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遗传性疾病(见7.27),先天性畸形、或染色体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28);
(8)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其并发症;
(9)既往症(见7.29)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7.30)确定)、性病;
(12)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3)被保险人在进行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高风险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
运动过程中必然涉及2米以上水深的水面或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各级别的潜水(见7.31)、自然水域游泳(包括人工湖或人工水库)、跳水运动;
运动过程中必然涉及距离普通正常理解的地面超过10米的高空的运动,包括但不限于跳伞、蹦极、非商业性的驾驶飞机飞行、滑翔机或滑翔伞、攀岩(见7.32)等;
运动过程中必然涉及冰面高速运动或雪地高速运动的业余或职业运动竞赛,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竞速滑冰运动或花样滑冰运动、冰球、滑雪运动;
运动过程中进入未经人工开发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探险(详见7.33)运动和除商业航线飞行外的航空航天活动
各类搏击或军事运动,如武术比赛(见7.34)、摔跤比赛、彩弹射击等仿真枪战运动;
各类特技表演(见7.35)
除竞走、跑步以外的竞速运动,如赛马、赛车等
(1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1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1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17)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8)本主险合同中未列明的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9)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20)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1)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2)代诊,无原始发票的费用,电话咨询费,没有按时就诊的预约费用,非医师处方要求的服务费用,不在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不符合专业认可标准或者为进行适当治疗所不必要的医疗和牙科服务费用,非医学必需的费用,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
(2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虽然有医生处方,但不是购自开具处方的医生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药品,以药品费的票据为准;
(24)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25)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除责任免除以外,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 “2.2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2年龄错误”、“7释义”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被本附加险合同附加的主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即属于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在本附加险合同中一样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并按主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本附加险合同。
(2)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见7.6)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3)遗传性疾病(见7.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8)引起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9)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0);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除责任免除外,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2.1等待期”、“2.2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的通知”、“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 释义”。 此外,主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即属于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在本附加险合同中一样属于责任免除事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见7.9)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所有相关费用;
(2)遗传性疾病(见7.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11),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 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李 - 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 综合症);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3)期间;
(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恶性肿瘤符合使用特定药物的指征;
(5)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耐药是指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6)未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相关约定(详见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在指定药房进行购药申请或购药申请未审核通过;
(7) 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8)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4);
(9)由于职业病(见7.15)、医疗事故(见7.16)引起的医疗费用;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2)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3)因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造成的;
除责任免除外,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2.1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2年龄错误”、“7释义”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猝死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见7.10),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4)的机动车(见7.15);
(5)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16)、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7)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8)、跳伞、攀岩(见7.19)、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20)、摔跤、武术比赛(见7.21)、特技表演(见7.2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2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除上述第(一)项列明的情形外,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或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非意外伤害进行治疗;
(2)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
(3)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除责任免除外,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4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7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见7.8),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包括骑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见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2)的机动车(见7.13);
(5)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2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7.19)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23)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及客运民航班机的规定。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4)、跳伞、攀岩(见7.1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6)、摔跤、武术比赛(见7.17)、特技表演(见7.18)、赛马、赛车(包括各类室内外自行车竞赛、公路自行车竞赛、山地自行车竞赛以及为竞赛而进行的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骑行的自行车上固定的机具、零件或设备存在影响安全骑行的机械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前后任一刹车失灵,车架、握把、前后叉存在肉眼可见的断裂或破损,前后轮轴或传动齿轮、链条存在肉眼可见的断裂或皮损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2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责任免除外,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 “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释义”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产品条款及重要文档》 平安健康〔2019〕医疗保险022
平安健康〔2019〕医疗保险007号
平安健康〔2019〕医疗保险013号
平安健康〔2018〕意外伤害保险051号
平安健康〔2018〕意外伤害保险052号
投保须知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保险条款。
2.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4.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购买此产品的用户还浏览了